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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8339 日期:2014-05-28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4日


 

中山市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山市小微企业的扶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小微企业发展上规上限,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粤府〔2010〕3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粤府〔2013〕115号)、省金融办《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粤金〔2013〕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融资扶持专项资金,其中2014年安排2亿元用于国有企业中山中盈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盈投资公司)为《中山市上规上限培育企业名录库》(下称名录库)内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增信并对所产生的风险损失进行补偿;2015-2016年连续2年每年安排3000万元用于对《名录库》内企业贷款进行贴息,鼓励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上规上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助保贷”业务模式是指合作银行向《名录库》内企业发放贷款,由中盈投资公司和小微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和助保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中盈投资公司对合作银行为《名录库》内企业贷款提供风险补偿,政府并对小微企业给予适当贴息。


    第四条 中盈投资公司负责推进开展“助保贷”业务和日常工作,中山市加快企业上规上限工程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对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融资扶持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合作银行是指与中盈投资公司签订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向《名录库》内企业发放贷款的银行。


第二章 《名录库》的建立及企业职责


    第六条  《名录库》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市政府关于企业上规上限工程的实施意见要求建立。


    第七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建立《名录库》后,在中山市经信网和中山市社会征信和金融服务一体化系统等网站公布。


    第八条  《名录库》内企业如要享受本办法有关融资扶持政策,必须书面承诺于当年末达到上规上限标准。

《名录库》内企业当年末是否达到上规上限标准由市统计局予以认定。如享受扶持政策后经认定未能达到上规上限标准的,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助保贷”业务相关扶持政策。


第三章  合作银行的选取

    第九条 合作银行职责


(一)根据本行信贷规模和业务发展规划确定当年开展“助保贷”业务的目标任务,并制定措施确保实现目标任务。

(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强贷款风险控制,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三)推荐资金增值方案,为担保金提供增值服务。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助保贷”业务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条 合作银行的准入条件


中盈投资公司采用竞争性法则在本地银行机构中选取6家银行作为合作银行,并在中山金融网等相关网站公布。申请合作的银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贷款风险防控能力较强。

(二)制定了详细的“助保贷”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为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三)有足够的信贷额度支持《名录库》内企业发展。

(四)承诺按中盈投资公司担保金的10倍以上放大对《名录库》内企业的贷款额度。

(五)当《名录库》内企业贷款时提供了标准抵(质)押物的,承诺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贷款额度不低于企业所提供抵(质)押物评估价值的1倍。

(六)可接受的贷款担保方式灵活多样,除标准抵押物担保贷款外,还可接受非标准抵押物担保、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联保联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质押等担保方式,甚至可以信用方式贷款。

(七)加大对《名录库》内企业的扶持力度,尽可能为《名录库》内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企业贷款时提供了标准抵(质)押物的,原则上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5%。

(八)接受本办法的有关条款。


第四章 担保金的设立、用途和管理


    第十一条  担保金的设立

担保金是指由中盈投资公司安排作为“助保贷”业务贷款担保及风险补偿的资金,专门用于对合作银行为符合条件的《名录库》内企业贷款时提供增信并对所产生的风险损失进行补偿。

中盈投资公司在合作银行开立担保金专用账户,担保金总额为2亿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担保金用途

(一)分险。用于中盈投资公司为《名录库》内企业通过“助保贷”业务模式获得贷款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即通过担保金与合作银行机构各按50%的比例共同分担贷款风险。

(二)增信。依托政府扶持,国有企业提供资金担保,为小微企业增加信用等级,使融资更加便利。

(三)增值。通过担保金的结构性安排,开展担保金保值增值业务,获取收益滚存进入资金池。


   第十三条 担保金的管理

(一)中盈投资公司在银行开设专户存放担保金。担保金孳生的利息滚存进入资金池。

(二)担保金仅限于为《名录库》内企业以“助保贷”业务模式获得合作银行贷款提供增信和风险补偿。

(三)担保金的设立期限暂定2年,期限内根据银行“助保贷”业务规模变化增减。担保金终止运作时,按照相关程序对资金进行清算,担保金有盈余的,于设立期限届满后1年内将余额归还市财政资金账户。


第五章 企业助保金


    第十四条 企业助保金

企业助保金是指《名录库》内企业自愿选择以“助保贷”业务模式向合作银行贷款,在贷款发放前,按每笔贷款金额的2%缴纳的保证金。


    第十五条 企业助保金的管理

(一)借款企业在合作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用于存放企业助保金,根据“风险共担”的原则,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在该企业“助保贷”业务存续期间不得支取,由合作银行负责监督管理。

(二)如企业按时还款、无任何不良记录,则当该企业“助保贷”业务终止且所有贷款本息结清后,企业助保金本金连同孳生的利息一次性全额退还给该企业。


第六章  “助保贷”业务具体内容


    第十六条  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为《名录库》内的企业。


    第十七条 贷款额度

单户企业累计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贷款利率

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合作银行应尽可能为《名录库》内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企业贷款时提供了标准抵(质)押物的,原则上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5%。


    第十九条 担保金

(一)开立账户。中盈投资公司在每家合作银行开立账户,先期在账户中存放500万元作为担保金的铺底资金,待合作银行发放的“助保贷”模式贷款达到5000万元后,每月再根据银行“助保贷”业务的审批计划按10%的比例核算是否补充资金,如存放合作银行的担保金余额多于银行已审批“助保贷”业务金额的10%,则暂停补充资金;如存放合作银行的担保金余额少于银行已审批“助保贷”业务金额的10%,则按差额补充资金,直至各合作银行的担保金总额达2亿元。

票据融资、非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发放的贷款项目不属风险补偿范围.

(二)担保金补充程序。当存放合作银行的担保金余额少于合作银行已审批“助保贷”余额的10%时,由合作银行向中盈投资公司申请补充资金,中盈投资公司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按有关规定审批。


    第二十条  业务办理

(一)《名录库》内有贷款需求的小微企业向合作银行提出“助保贷”业务申请,由合作银行根据内部操作规程独立审批该贷款项目,并将相关材料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核对后,要求企业出具承诺于当年末达到市统计局上规上限标准的《承诺函》。


(二)贷款发放前,企业必须按贷款金额的2%缴纳助保金。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及时将借款合同、借据等及相关材料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

(三)合作银行在每月初将“助保贷”业务办理情况报市金融局;每年年末向市金融局提交“助保贷”业务的绩效评估报告(含每户借款人经营情况分析),对潜在风险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助保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四)当合作银行“助保贷”业务代偿率超过3%时,中盈投资公司有权暂停“助保贷”业务,与合作银行共商解决办法;代偿率下降后,可恢复“助保贷”业务。


第七章 贴 息


    第二十一条 贴息资金来源:市政府在本文生效后次年起,连续2年每年安排3000万元用于对上年通过“助保贷”业务模式获得贷款的企业进行贴息。


    第二十二条 贴息标准:以“助保贷”业务模式取得贷款的企业,根据当年专项用于《名录库》企业“助保贷”贴息资金总体规模,按照月均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给予年贴息率不超过2%的贴息,每家企业每年贴息不超过30万元,每年总贴息额度以3000万元为限。


    第二十三条 贴息计算期间:上年5月1日至本年4月30日,按照实际付息月数计付贴息,付息月数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四条 贷款贴息计算方法:贴息额=月均贷款余额×年贴息率×实际付息月数/12。


    第二十五条 申请贴息的条件:

(一)必须是《名录库》中的企业。

(二)年末经市统计局认定符合上规上限标准。

(三)通过“助保贷”业务模式获得贷款;如非通过“助保贷”业务模式或不是通过合作银行获得贷款,但为《名录库》中的企业,且年末经市统计局认定达到上规上限标准的企业也可申请贴息。

(四)企业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可靠。

(五)同年度内未获市政府其他贷款贴息。


    第二十六条 贴息申请材料:企业申请“助保贷”贴息,应于每年5月25日前,向镇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贴息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经银行盖章确认的《中山市“助保贷”业务贴息申请表》。
      (四)与银行机构签订的授信协议或借款协议、贷款合同复印件。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凭证(借据)和计息单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贴息审查程序:镇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对企业的贴息申报材料和申请贴息数额进行审核,镇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加具意见并盖章,连同企业的申报材料一起报市金融局,并上传到《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市金融局聘请中介机构或协会对贴息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资助对象和补助金额,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拨付。


第八章  担保金的补偿程序


   第二十八条 贷款风险处置

(一)当办理“助保贷”业务的企业发生贷款风险时,由合作银行进行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偿还银行债权。

(二)当合作银行启动追索程序后,贷款企业发生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达1个月时,追索回的资金仍不足偿还银行债权的,由银行通知中盈投资公司后按有关规定用企业助保金先行代偿贷款本息。

(三)当企业助保金不足代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向中盈投资公司提出补偿申请,中盈投资公司报市国资委按有关规定审批后,由担保金和银行各自按50%比例进行风险分摊。

(四)风险补偿发生以后,由合作银行执行债务追收程序和处置抵押物,追收及处置抵押物所得在抵扣追索费用后先偿还银行债权,其次偿还担保金,剩余部分补回企业助保金损失。

   第二十九条  如每家合作银行“助保贷”业务代偿额度超过企业助保金及存放该银行的担保金总额,超出部分由银行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  风险补偿的范围仅限于合作银行向《名录库》中的企业发放的“助保贷”贷款。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领导小组负责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市国资委负责对中盈投资公司的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三十二条 贷款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政府扶持资金的行为,政府和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人民银行征信黑名单。


   第三十三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担保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2014年末经认定达到上规上限标准的《名录库》内企业,次年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继续享受融资扶持政策。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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