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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软件产业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浏览次数:2966 日期:2006-11-15

   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软件产业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中山市扶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软件产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每年250万元,由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一定三年,专款专用,专门用于扶持我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


扶持资金的安排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及产业发展规划。


(二)有利于提高我市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研发能力,加快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开发,提高软件产业化水平。


(三)有利于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工业强市、产业强市进程。


(四)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推进,增强竞争实力。


(五)优先支持为我市政务、企业、社会信息化提供软件及信息服务的企业和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支持对象


(一)依法在本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省级以上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包括系统集成企业)。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经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软件产品。


(三)软件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中心)。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资助条件、标准和方式:


(一)获得省级以上认定的软件企业(包括系统集成企业)


1、对获得国家级认定的重点软件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资金;对获得省级认定的软件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资助。先后获得省、国家认定的同一家软件企业,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对获得系统集成国家一级资质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对获得系统集成国家二级资质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对获得系统集成国家三级资质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资助。先后获得系统集成国家三级、二级、一级资质认定的同一家企业,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经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软件产品,每项产品一次性给予5000元资助。


(三)由省、市统一规划建设的软件研发中心或信息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通过后,对投资额达500万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对投资额达300万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对投资额达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 


第五条 市经贸局(信息产业局)负责扶持资金的申请受理、评审、报批和发放等组织工作。


第六条 申报程序:资助资金申请每年集中办理一次,申请资助资金的单位填写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软件产业项目资助申请表(详见附件1和附件2),并向所属镇区经贸办提交申请材料(详见附件3),镇区经贸办加具意见后,送市经贸局(信息产业局)。市经贸局(信息产业局)对有关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属于第四条(一)(二)类项目,市经贸局(信息产业局)初审同意后报市政府审定; 属于第四条(三)类项目,市经贸局(信息产业局)对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扶持计划和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扶持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专帐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挪用扶持资金。 


第八条 市经贸局(信息产业局)定期对扶持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全过程跟踪,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并专款专用。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经贸局(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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