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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技成果评价办法(试行)

浏览次数:8255 日期:2006-11-15

 第一条为支持我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中山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一定3年。每年专项资金为5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


    (二)有利于提高我市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研发能力,加快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开发,提高软件产业化水平;


    (三)有利于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促进产业结构化升级,加快工业强市、产业强市进程;


    (四)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推进,增强竞争实力;


    (五)优先支持服务于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的软件开发产品。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


    (一)依法在本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企业(包括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的企业;


    (三)产业聚集度高、发展潜力大的软件产业聚集区域基地。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式和标准:


    (一)对获得国家级软件企业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人民币扶持资金;对获得省级软件企业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人民币扶持资金;对获得市级软件企业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人民币扶持资金。对先后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软件企业认证的企业,累计扶持金额100万元人民币。


    (二)对获得系统集成一级资质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人民币扶持资金;对获得系统集成二级资质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人民币扶持资金;对获得系统集成三级资质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人民币扶持资金。对先后获得三级、二级、一级资质认定的企业,累计扶持金额100万元人民币。


    (三)对单个应用软件项目单项销售收入达到50-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人民币扶持资金;单项销售收入达200-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人民币扶持资金;单项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人民币扶持资金。


    (四)对聚集20家软件企业以上,且累计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人民币的镇区,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人民币扶持资金。


    (五)对属于国家、省或市鼓励发展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业重点项目,经市级以上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含市级)认定达到国内或省内先进水平的,对项目单位给予每个项目5-10万元人民币扶持资金。


    第六条市经贸局(信息产业局)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查、发放等组织工作。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于每年的10月31日前向所在镇区经贸办提出申请,所在镇区经贸办加具意见后,送市经贸局(信息产业局)。市经贸局(信息产业局)会同财政局对有关申报资料进行查验,并征求行业协会的意见后,提出扶持资金安排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申请表格及申报资料可登录中山经贸网(www.zset.gov.cn)下载或查询。


    第七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市经贸局(信息产业局)、财政局要对列入计划的拨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实行全过程跟踪,确保专款专用。每年年底,市经贸局(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就当年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向市政府作专题汇报。


    第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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