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2015年度软件企业年审申报须知
一、软件企业年审申报资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填报,系统自动生成后封面加盖公章和骑缝章);
2、《软件企业年审审查表》(系统自动生成后加盖公章);
3、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ISO9000系列证书或CMM/CMMI评估证书复印件,如无需以“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为题写一份说明加盖公章;
6、《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企业拥有全部有效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计算机著作权登记证书列表》填写情况一致;申报时至少拥有一个有效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7、与用户签订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协议)相关证明材料(至少提供一份服务合同复印件);8、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材料(须加盖税务局或社保局业务章) ;
9、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10、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申请认定年度上一年度和当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研究开发费用、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政策口径分别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归集。此项要求的报表及指标均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在相关审计报告中,审计报告须每页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及盖会计师事务所骑缝章);
11、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12、已办理减免备案的企业,需提供在税务局办理的《减免税备案通知书》等减免税批复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成立至今尚未获利的企业,需提供自注册年度以来除2014年度外所有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报告》复印件以及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此项为第一类企业须提交,第二类企业不须提交);
13、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填信息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软件企业年审申报承诺书》(系统自动生成后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加盖公章);
14、产品的需求规格说明书、测试报告、用户手册等过程文档记录(至少提交一个产品的文档记录);
15、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计算机著作权登记证书列表(需填写全部有效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需加盖公章);
16、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收入核算表(嵌入式软件企业须提交,需加盖公章);
17、企业人员构成情况表(需加盖公章);
18、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制度文件列表(此项材料仅需填写该列表不需提供管理制度文件全文,需加盖公章);
19、2014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年报;
20、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二、软件企业年审申报说明
1、上述申报材料的3-12项需上传扫描件,14项上传电子版,15-18项进入在线填报最后一步附件列表可下载,填写后上传电子版,进入打印环节时系统会生成相应的表格;
2、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人员比例占员工总人数的40%以上;
3、申报材料以A4幅面纸打印,证明材料复印件全部要求A4幅面纸,上述17项材料除《软件企业认定审查表》及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正、副本原件不需装订外,其它材料需依次序装订成册(单册厚度不超过4CM);书脊依次印上:企业名称、软件企业年审。申报纸质材料须加盖骑缝章;
4、所有材料一式一份,写明加盖公章的一定要加盖公章,公章和签字复印无效;
5、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内容须保持完全一致;
6、当年未能通过软件企业年审的企业,其软件企业资格将自动失效,若要再次申报,须于次年重新按软件企业认定的程序办理认定手续;
7、软件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事项,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广东软件行业协会进行书面报备。变化后仍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软件企业认定资格;
8、收费标准:600元/家;
全 称:广东软件行业协会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花城支行
帐 号:3602028509002876118
9、申报时间
一年办理两批,工作日均可受理。第一批截止时间3月31日,广东软件行业协会在4月20日上报。第二批截止时间6月30日,广东软件行业协会在7月20日上报。
三、软件企业年审标准
(一)第一类企业:指2014年按《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年审合格,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且在五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内的企业。
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2014年度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二)第二类企业:指按《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的认定条件,2014年年审合格和2014年通过认定,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企业。
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依法成立并经认定取得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2、以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为主要收入;
3、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4、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6、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7、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8、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四、联系方式
中山市信息产业协会
办公地址:中山市亨尾大街3号中山软件园东区园区一号楼四层
邮 编:528403
联 系 人:谢瑛,黄晏拿,联系电话:88880123,88880802
邮 箱:418756763@qq.com,77978011@qq.com
QQ 群:59046299中山软件
传 真:8888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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