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
为了促进软件出口企业出口创汇,现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外经贸技发第680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第(七)款执行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于符合《通知》中开户条件的中资软件自营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向外汇局申请开立外汇结算帐户时,除需按《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操作规程》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二、外汇局在办理企业开户审核手续时,应审核企业是否在外汇局的"荣誉企业名单"上,并根据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全年出口收汇核销金额的15%核定帐户最高限额。用于核定限额的出口收汇核销数应连同开户材料一并留存,以备核查。
三、各分支局应严格以企业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出口收汇核销金额为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核定企业外汇结算帐户的限额。未经总局批准,不得私自突破限额。收到本通知后,请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所属类别: 国家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