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市创新资金)的管理,提高市创新资金的使用效益,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和发展的良好环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法》和《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创新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扶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市创新资金由市科技部门管理,每年资金额度为1000万元,当年未使用完的创新资金纳入市科技发展专项经费安排。
第四条 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07〕106号)等规定,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扶持、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市创新资金使用范围或用途调整,增加或减少资金数额安排必须经市政府批准,创新资金扶持项目必须经专家评审、验收。
第五条 作为资金主管部门,市科技局遵照《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履行资金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创新资金的扶持对象:
(一)市创新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在中山市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主要从事高新产品的开发、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并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二)扶持对象的其他条件:
1、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2、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注册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3、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三)创新资金优先支持的对象:
1、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的配套资助项目;
2、相关高新技术领域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能够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具有显著节能降耗效果的节能环保型项目;
3、科研院所、机构、大学的研究成果和技术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转移的技术项目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高技术服务业项目;
4、科技人员和海外留学人员携带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创办的企业;
5、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关键技术的项目。
第七条 创新资金不支持的对象:
(一)不符合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及产业政策的项目、无自主创新的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一般加工工业项目;
(二)知识产权不清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三年的项目、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以及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三)已经上市的企业以及上市企业占有50%以上股份的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不好的企业、中方拥有股权不足51%的企业、非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的企业等。
第八条 市创新资金主要用于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的启动资金或技术创新产品的研究、开发、中试及产业化阶段的必要补助。
市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经费,不得列支除扶持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只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中包括人员费、仪器设备费、能源材料费、实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九条 资金使用绩效目标:逐步建立起一套科学、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挖掘和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较高、产业前景好的科技项目,扶持和鼓励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提高我市中小企业的竞争力。
第十条 市创新资金项目申请条件:
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和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市创新资金项目分为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和一般创新项目,两类项目均为无偿资助支持方式。
申请市创新资金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的应符合国家创新基金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申报条件。
申请市创新资金一般创新项目的应符合国家创新基金无偿资助的一般创新项目或贷款贴息的一般创新项目的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市创新资金扶持项目的申请程序
(一)市科技局根据国家科技部发布的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创新资金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并发布申报指南。
(二)申报单位根据指南要求填写《中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申报书》;申报材料交镇(区)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并由镇(区)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三)市创新资金的申请时间以当年申报指南为准。项目采取“一个窗口”的受理方式,由受理窗口(中山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统一受理各类创新基金项目的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汇总后提交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市创新资金扶持项目的审批程序
(一)项目评审采用专家评审制度,专家评审以委托广东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集中评审方式或者由我市自行组织方式组织。专家聘任办法及相关制度遵照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评审工作规范》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经广东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集中评审,达到省创新基金专项经费立项要求的项目,由省立项支持,市创新资金不再重复支持。省创新基金未立项,但达到国家评审规范规定评审分数的项目,市创新资金将按照省专家评审意见和分数给予立项支持,不再另外组织专家评审。
对国家创新基金已先期立项项目的配套资助审批,按顺从性原则,不再重复评审。
(二)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申请材料、推荐单位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召开办公会议研究提出市创新资金支持项目的建议,确定市创新资金拟立项项目。
(三)市科技局在中山市科技信息网上发布市创新资金拟立项项目公告,实行公告异议期制度(10天),接受社会监督。
(四)市科技局对经公告无异议的项目提出立项建议,拟定本年度的立项项目、资助额度(包括拟配套资金的项目、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一并报市政府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审批,确定市创新资金立项项目。由市科技局下达年度创新资金项目计划。
(五)市科技局负责将已立项的项目推荐给国家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争取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立项和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市创新资金的分配办法及拨付方式
(一)市创新资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由市科技局与立项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列示项目资助额、支持方式及余款拨付条件,并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验收指标等条款。
(二)市创新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根据专家评审打分情况及国家立项情况安排经费。资助资金采取分期拨付方式。
1、对市创新资金立项的项目,首期按照不同项目类别和立项档次给予5-15万元资助,并经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推荐给国家创新基金。经过推荐并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立项资助的项目,可再次获得市创新资金资助,在项目验收前按照不低于国家创新基金要求的最低支持额度给予拨付。没有获得国家创新基金立项的项目,创新资金不再给予后续支持。
2、上年度已获得市科技计划经费支持的项目,如再获得创新资金立项,则按其资助总额减去市科技经费资助额的剩余部分资助。
3、未经创新资金立项直接推荐而获得国家创新基金立项支持的其他项目,市创新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支持。
第十四条 资金扶持项目验收及跟踪管理
(一)获得国家创新基金立项的项目验收工作依照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进行。
(二)经市创新资金立项的其它项目的验收工作按如下程序办理:
1、项目承担企业应在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交《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工作总结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企业的会计报表等验收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2、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按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3、验收专家组应由熟悉待验收项目的技术、财务和管理专家组成,根据项目验收要求,审阅验收材料,并对项目考查评审,形成专家验收意见。
4、市科技局依据专家验收意见作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今后五年内不得申请市创新资金。
5、项目的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在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完成。推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原则上推迟验收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未经许可,没有按期验收的项目经依据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的处理。
第十五条 资金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一)创新资金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企业的贷款贴息、新产品开发及试制、购置仪器设备及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
(二)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财经规章制度及项目合同的规定,合理、高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并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三)承担企业需对项目的目标、进度和经费等进行调整或承担企业变更的,应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批后方可执行。
(四)为保证市创新资金项目规范、有效地实施,市科技局将对已签订市创新资金项目合同书的资金项目进行跟踪和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理)。项目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2、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3、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4、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五)项目监理的主要方式:
1、项目承担企业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理,每一年度定期向市科技局报送《中山市创新资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如实反应本年度资金项目的执行情况。
2、各镇区科技办受市科技局的委托,负责本辖区资金项目的日常监理工作,根据市科技局的要求和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定期了解和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合同,保证项目如期完成。
3、市科技局在认为必要时,将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镇区科技办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抽查。
(六)市科技局每年向市财政局提交“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报告市创新资金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市财政局监督。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
(一)资金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督促不按期纠正或问题严重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视情况轻重给予警告、暂停市财政资助,依法追回项目的市财政资助款,并且在五年内不予批准纳入政府资助计划:
1、上报材料具有虚假内容;
2、项目不按计划进行研究和开发或无故停止项目研究和开发;
3、项目经费未能专账管理,违反项目经费使用范围,挪作他用;
4、不配合专家评审和验收;
5、不配合审计、科技、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6、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市创新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咨询专家的资格;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市创新资金扶持对象和条件如有与国家创新基金支持条件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的支持条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使用办法》(中科发〔2008〕19号)作废。
所属类别: 国家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