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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浏览次数:3525 日期:2014-01-09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


为规范跨境应税服务的税收管理,根据增值税现行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13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跨境应税服务(以下称跨境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转让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的报道权或者播映权,且该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在境外播映或者报道。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六)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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